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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可否对反担保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中,比对代位权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银行是债权人,保证人充当债务人的角色,反担保人则...
在银行可否对反担保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中,比对代位权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银行是债权人,保证人充当债务人的角色,反担保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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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者法律上有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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