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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于现...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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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可以先行刑事拘留: 1、正在准备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的; 2、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 三、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的; 4、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五、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 6、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逃跑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和理由。也就是说,延长拘留期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天;第二,对于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以将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到30天。但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天的时间里提交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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