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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司设立的同时设立分公司,二是在公司成立以后设立分公司。 1、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是: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公司登记机关向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分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发给分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得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一)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二)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
公司分立程序为:1。公司董事会制定了类似于公司合并的公司分立计划。但在公司分立计划中,除了安排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后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等相关问题外,还应妥善处理财产和债务分割问题。2、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分立计划的决议: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会议决议的形式决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计划时,应特别通过公司债务分担协议,即未来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保证分立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应当同时授权具体实施分立计划。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有关文件等事项。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和财产文件: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分割财产。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按照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即应当编制资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在报纸上公告。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根据《公司法》第176条的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公告和程序:分立决议作出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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