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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仅供参考,发现申请人申请事项可能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 著名行政诉讼案例“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
1、行政案件中的第三人若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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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书面意见没有格式文本。2008年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没有提供此文本。 2、可以参照答辩书的格式写。 3、内容可以包括这些内容:(1)第三人基本情况。(2)答辩请求(应该是要求维持裁决)。(3)对复议申请书中所列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和依据。 4、第三人不提供书面意见,依法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关于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申请书如下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某村民向镇政府申请建房,虚报多报户口,瞒报少报已有宅基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核查,发给其建房许可证,该村民开始建房,后经县土地管理局查明,对该村民给予行政处罚要求其退还非法地,并处以罚款,该村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这里镇政府就是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复议,因为镇政府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再如,某甲经工商局批准在一繁华地段摆摊售货,而某乙以某甲摆摊为由,对工商局不批准其在该地段摆摊,向上一级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这里某甲与这个不批准摆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某甲也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这个行政复议。
1、行政案件中的第三人若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3、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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