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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的情形有: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
当没有充分犯罪证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可以不进行批捕。不批准逮捕是指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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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未成年人犯罪不予批捕情况主要有: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七)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是否可以不批捕,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对于提请逮捕的犯罪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虽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但检察院仍应当作出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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