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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条款不一样会直接导致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要写清楚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保证的方式,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 3、保证的期限,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限的,在保证期限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担保的范围,指可以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是对主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损害、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或没有约定,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权即前述全部内容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具备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保证合同具备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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