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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签署,不违背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就有效,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按协议约定要求其履行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需帮助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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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xx,男,汉族。 被上诉人:赵x,女,汉族。 上诉人刘xx为返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2009)无民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程序严重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与法相悖,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41900元;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1.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与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一方的所谓的证人“张卫”提供虚假证言怕追究其法律责任,未敢以真实身份向法院作证,此有前北焦村村委会的证明和无极县公安局的证明可以证实前北焦村没有张卫此人,连自己的真实身份都不敢亮明的证人证言,且是单一证言,值得采信吗?其次证人“张卫”作证时上诉人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且上诉人对证人张卫发问拉了几车、从什么地方拉的嫁妆等问题时,证人根本不知如何作答,然一审判决以证人张卫已出庭作证并经上诉人质证为由对证人的虚假证言予以认定,从而得出证人证言是真实的,难道证人出庭作证证言都是真实的,都能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吗?再次媒人也知晓被上诉人一方是否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一审法院在为被上诉人一方调查媒人时根本没有询问媒人嫁妆的问题,其无疑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方;最后一审判决以虚假证人提供的虚假证言和被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为由认定被上诉人一方将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嫁妆拉到上诉人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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