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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犯罪分为许多罪,每个罪的犯罪构成都不同,如滥用职权罪,其犯罪构成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有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有关渎职侵权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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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没有目的性犯罪。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1]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结构看:在认识因素方面,食品监管人员行使国家监督管理职权,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本部门的监管业务活动,对渎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导致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认识可能性,对渎职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亦具有认识。在意志因素方面,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食品监管人员对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态或者轻信避免的心态。既然行为人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具有认识,则根据逻辑推理排除疏忽大意这种无认识过失存在的可能性。另外,若行为人对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存在追求、希望的意志因素,则是直接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侵害,就应当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上述分析表明行为人的心理结构只能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而有时候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在实践中区分界限不明显,甚至连行为人自己也难以说清楚究竟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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