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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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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四)罚款;(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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