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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二、交警扣车的情形 简单说,无牌、假牌、套牌,不带两证,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及标志,盗抢车,事故车需取证的,交警都可以扣车。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检查,收集证据;因为需要收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要妥善保管,以备核实。”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不得使用。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扣押车辆和相关设备,应当出具扣押凭证,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和相关设备依法解除扣押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和相关设备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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