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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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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发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我国的抚恤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发给伤残者本人的,另一种是发给死者家属的。这两种性质的抚恤金在遗产继承中的结果是不同的,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发给谁就属于谁的;从发给之日起该种抚恤金已成为家属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了。 2、如果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有关单位发给伤残者本人的,这就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一旦伤残者亡故,此部分抚恤金、补助费就成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退休职工死亡后的和丧葬费是处理死者后事的费用,显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该遗嘱是无效的。
抚恤金规定:(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抚恤金标准和发行方法,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抚恤金发行方法的通知》(民发[2007]64日)的规定执行。(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员工工伤事故的通知》(劳动社会部发行[2005]36日)的规定,参加统一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员工因公死亡,一次工伤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3)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病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赔偿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调整为:公牺牲是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本退休费,因病是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本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离休老干部去世后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可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十三个月工资是指离休干部生前按照国家政策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应该是离休费中的基本工资。没有赡养费的说法,赡养费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你提出的赡养费抚恤金标准生物问题,我的回答就是这样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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