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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解除抵押、质押登记。关于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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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一般为二十五天,最长可以达到三十五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事故发生后,车辆不一定被扣押。扣押车辆需要满足以下情况: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2、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3、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涉嫌被盗抢劫的;6、属于组装或者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评估为由扣留车辆,侵犯了当事人合法财产的使用权,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以“评估”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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