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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子女的男性应当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责任,一般没有其他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单纯从女方未婚生育的角度目前法律尚无特别的规定,但未婚生育的孩子,男女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目前比较理想和可行的做法是处理好两家和男女双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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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需要处理的事宜:财产问题、子女问题、债务问题。 财产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所有。 子女问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男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用。 债务问题,各自清偿。 尽量沟通,加强交流。如果双方能够相互体谅,建议补办结婚手续,夫妻和睦。若不能和好,建议协商处理子女问题和财产问题。
夫妻相互间的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994年出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在民法典上无效,不受法律保护。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上,行为人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罪的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论处。由此可见,在民法典上,对事实婚姻不予承认和保护;但在刑法上,对事实婚姻应以重婚罪论处,不过这并非是对事实婚姻的承认,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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