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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人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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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三、债权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只有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和偿债能力的降低,才会真正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必要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条件有:1、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成立以后,消灭以前。2、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财产的行为。3、债权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4、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危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确实造成了损害。5、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债权人的债务。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 2、债权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该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成立以后,消灭以前; 4、相对人知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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