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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 (3)抵押房地产的地点、名称、状况、建筑面积、土地面积和四至等;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员、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和意外损坏、损失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法;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均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能有以下情形,若有则约定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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