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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相对人A

2022-11-01
起诉状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黄××。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诉讼请求1、变更原被告签订的《中船××××基地一期工程1#线生产管理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金额为××××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建设”)与被告于2007年5月19日签订《中船长兴造船基地一期工程1#线生产管理楼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建设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于200年月日经过了竣工验收。合同履行期间,根据建材价格信息,建材价格出现了《施工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涨伏,若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结算,对××建设明显不公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建设请求法院变更《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金额为××××万元,并以此为据结合其他结算资料,判令被告向××建设支付工程款××××万元。为维护××建设的经济利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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