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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刑法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处罚标准的相关规定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
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是这个投放行为必须是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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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刑法》第115条规定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毒行为的区别。无论什么场合下毒,无论下毒行为的具体方向如何,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下毒行为会造成不特定多人或不特定多畜中毒伤亡,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就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仅指向特定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牲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一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指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产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投入危险物质罪既遂的处罚: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投放危险物质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核心在于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来说: 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 2、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3、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4、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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