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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是否存在这几种情形,未登记结婚的,虽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这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彩礼是根据民间习俗,在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时,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在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或离婚时,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返还彩礼存在三种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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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能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在婚约财产案件中,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两种情形下,男方仍可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原告:xxx,男,xx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联系电话xxx被告:xxx,女,xx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xx,联系电话xxx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x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开始谈恋爱,在XXX年XXX月XXX日订婚。原告按照习俗,除去各种花费外,给付被告彩礼共XXXXX元。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原、被告均发现彼此性格脾气相差太大,不适合结婚。原、被告因为感情基础也不深,了解不够,就婚姻登记事宜多次协商一直打不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已不可能。原告就彩礼返还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市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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