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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三十九条的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告或者谎报事故,延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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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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