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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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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三)医疗事故责任的推定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在美国医疗侵权行为适用该原则,而这原则又常常和保险制度、损害分担制度联系在一起。 (三)在我国适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三、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包括公平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二)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责任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责任。 所以,医疗机构是否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和赔偿需要通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来认定,这四要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1、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蔌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该《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本罪所有追究的是医疗责任事故。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即客观上存在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3)上述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上对违章是故意的,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结果是过失的,因而主观具有罪过。 1979年刑法对医疗责任事故行为没有单独定为犯罪。《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当时法无明文规定,因而医疗责任事故致残、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诊断,对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不应当另罪名,而应当适用刑法中现成的比较合适的罪名,理由是刑法中含了对严重医疗事故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哪一条的规定;就应按哪一条确定罪名和量型幅度。持这种观点的人,对于应适用哪个条文确定医疗事故的罪名,又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主张按刑法(指1979年刑法,下同)第187条定玩忽职守罪,有的主张刑法第133条定过失人罪,还有的主张按刑法第114条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应当比照现有的刑法条文确定一个量刑幅度,至于罪外,则不能适用现有的刑法条文,而应确立一个新的罪名。在刑法修订中,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医疗责任事故罪,认为该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责任事故中,严重不负责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伤病患者组织器官严重损伤、丧失劳动力、残废、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在,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这一建议,设立了医疗责任事故罪,有利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2、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构成医疗事故的绝大多数案例属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经济赔偿为主。我国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医疗事故法正是调整一定范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医疗单位)或者公民(病员及家属),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医疗单位给病人看病要求收费,这是医疗单位的权利;病从应付款看病,这是病人应尽的义务。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因医疗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和经济损失,受害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及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即应体现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3、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一般采取批评教育从严,惩罚处理从宽的原则,大多采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转由司法机构依法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效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效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效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办法》第21条规定: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20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病员或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经济赔偿是必然的,而且必须由医疗单位承担。但是,我国医院大部分属于事业单位,基本上靠国家财政拨款,收费低廉,基本无营利,根本没有专门用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款项。如果再拿出款项支付经济赔偿费,势必影响医院的设备更新、智力投资以及正常工作的开展。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人建议采取建立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以解决赔偿费用的的来源问题。具体办法是,由国家卫生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医疗事故保险合同,或专门设立一个医疗事故赔偿委员会,其赔偿经费有三个方面的来源:一是各企业单位按其资产总额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二是卫生部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交纳的一定比例的费用(不宜过大);三是从国家税收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在医疗事故处理中,以往存着少数病人或其家属借口医疗事故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无理要挟医疗单位的情况。《办法》第19条作出明确规定: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产妇死后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从以上内容可知,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其责任分别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无论是触犯了哪个责任,都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责任编辑:小梅猫猫)
1、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2、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3、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的; 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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