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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北京公司 被控告人** 被控告人* 控告请求: 一、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二被控告人诈骗罪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入职控告人*...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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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向审判机关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控诉职能的主体包括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合同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起诉材料由检察机关起草并提交法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同诈骗案件,可以从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自诉人需要准备自己的投诉材料,最重要的材料是刑事自诉。刑事自诉状分为五个部分:标题、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以及附项。基本情况说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请求事项说明被告人的行为罪名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说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追究刑事责任。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2010年8月、2010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
如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可以控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故应该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建议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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