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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出狱后再盗窃 被告人吕某为盗窃惯犯,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甚至被判刑两次。2010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吕某先后6次在医院、饭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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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惯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反复盗窃,是对同一犯罪行为的连续实施。他们已经构成盗窃。至于如何处罚,要根据盗窃金额和犯罪情节来确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一、构成多次盗窃或者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惯犯出狱后再盗窃 被告人吕某为盗窃惯犯,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甚至被判刑两次。2010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吕某先后6次在医院、饭店等附近盗窃电动车6辆,价值上万元。得手后,被告人吕某将所盗赃物低价出售给知情人刘某并获利1000元。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将被告人吕某公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同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被告人刘某公诉至法院。 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怎么处罚 房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严惩。加之其曾因盗窃多次被处罚,不思悔改,在被释放后,继续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 因此,房山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1000元。
多次盗窃的惯犯属于犯罪性质较为严重,结合盗窃数额,在同档次量刑标准中,可以酌情从高量刑。 《刑法》对盗窃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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