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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儿童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儿童改姓而拒绝儿童抚养费。如果父母擅自将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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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由此可见,女方擅自改变孩子的姓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男方可以要求法院责令女方将孩子的姓氏改回来。而男方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只能到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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