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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八十二条赔偿。请认真看看合同法条款,肯定不止25000元,想要劳动仲裁就要多掌握证据。1,工资1万的证据,2银行工资单,去银行调取,3,终止终止劳务关系的证据。应该赔偿1,一个月经济补偿金1万,2,补发每月少给3000元,3,带薪年休假补偿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差的不太多,建议拿25000元走人。我就在打官司,真麻烦。
裁决书有具体补偿金标准或者补偿金计算方法,直接要求单位依据裁决书支付补偿金就可以。不用另外再签协议书单位另外签协议书,一般是想一次性了结,避免你们将来再有纠纷之类。如果你们把握不准协议书内容可以不签补偿金至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计算单位不按裁决书规定日期、标准执行,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您看的司法解释1,出台于2001年,这个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制定的,并且也未排除赔偿劳动者损失的情况,而劳动合同法出台于2008年,对没有签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保护力度更强,不但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还规定了赔偿方法,而新法优于旧法适用。法律的效力又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所以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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