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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育:男25岁,女23岁的为晚婚。在我国,根据有关的政策,男25岁,女23岁结婚的为晚婚。...
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育:男25岁,女23岁的为晚婚。在我国,根据有关的政策,男25岁,女23岁结婚的为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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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2、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没有“晚婚晚育假照旧”的政策。全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部取消原先的“晚婚晚育假”。现行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除了以上的规定,在重庆市这一省级层面上,没有其他规定。
晚婚的概念很简单,比法定日期晚了就是晚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也就是说只要比法定年龄晚就属于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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