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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 确认为同日申请的商标,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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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的实质审查是决定申请人的商标能否授予专用权的关键。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从五个方面进行: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中规定了商标的构成要素,即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2)商标是否违反了禁用条款,即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商标禁用条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和/或者使用的情况。 (3)审查商标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一、形式审查的内容1、申请人资格是否合法;2、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3、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4、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6、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7、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8、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9、书写要求是否合格。二、实质审查的内容1、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2、是否具有显著特征;3、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例;4、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三、审查后果(一)形式审查1、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2、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3、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二)实质审查1、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简单陈述驳回理由,并将申请书及有关书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2、商标局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做出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无人提出异议的、以及虽有异议但不成立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3、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虽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但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审查意见书》,限定修正时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修正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审查,是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通过检查、检索、对比分析、调查研究等手段,从而决定对该商标是否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过程。商标审查工作是由商标局委派指定的审查员,以申请日期先后按类顺序进行审查的。商标审查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为形式审查;第二步为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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