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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其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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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展公众调查的,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采用调查问卷方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团体调查对象不得少于20家,个人调查对象不得少于50人;团体调查对象少于20家、个人调查对象少于50人的,应当全部列为调查对象。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的,应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发布会议告示,并邀请社会团体、研究机构、有关环境敏感区的管理机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个人参加。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的要求。
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由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撤销行政许可的规定执行。按照前款规定撤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得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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