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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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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乙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需包括下列具体的内容: 1、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社会保险; 3、劳动报酬;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6、劳动合同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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