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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指定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维持或者另行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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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时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希望有所帮助。
法院指定监护人不服应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对指定监护人不服的,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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