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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
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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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进行治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垫付治疗费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或者视同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四)向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收取工伤认定费用的;(五)拒不纠正错误或者不正当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六)拒不受理上级指定管辖的工伤认定案件的;(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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