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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业规划、建设、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拆、隐匿、毁弃、扣留、邮件,撕揭邮票,、冒领用户款物;(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三)拒绝办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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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露天场地堆放分拣快件或者野蛮分拣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未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实物保存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未达到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或者未按照规定集中销毁快递运单、删除电子档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一)尚未设置信报箱的;(二)设置的信报箱因失修、破损等原因无法投递或者影响邮件安全的;(三)信报箱设置于门禁内,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投递邮件的;(四)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邮件,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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