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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不承认犯罪,但是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受贿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受贿人不承认犯罪,但是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受贿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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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受贿者承认有受贿行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受贿的,不能认定有受贿行为,更不能认定有受贿罪;没有行贿者的供词,但有其他有效证据的,可以认定其受贿行为,受贿数额达到受贿罪法定立案标准的,涉嫌受贿罪。相关证据包括以下四大类: 一、主体要件的证据: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才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要有公职人员的身份证据、任命书、委托的工作任务证据等。 二、利有职务之便的证据:公务人员工作的职权范围、受贿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内在联系的证据等。 三、主观故意的证据: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受贿行为的直接证据:如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行贿人情况,因何种原因、何种目的实施行贿等,受贿证据就是证明以上事实存在的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比如受贿的金钱、商品等数量确定、清单等。其中受贿数额必须达到或超过《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受贿罪相关规定的数额标准。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才能涉嫌受贿罪。 2、书证,受贿账簿记录等;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录音、录像资料、手机通话记录、短信、微信等电子档案等。
1、不承认受贿收购物卡,只有行贿人证言,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2、《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2款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3、上述法律规定很清楚,即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只有行贿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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