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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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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内容,一是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规定了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或者帮助,以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三是明确了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四种情形;四是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五是规定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等相关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赌博的电子证据往往较难固定。《意见》首次明确,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赌博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等行政处理,不宜认定为犯罪。该罪名主要针对聚众赌博、以赌博为生的职业赌棍,达到以下标准的,需要进行刑事立案: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构成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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