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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即依法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
信用卡套现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量刑。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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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信用卡用户套现的商户,多数为他人提供套现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人,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解释》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罚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信用卡套现本质特征就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由于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层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给国家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同时也将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套现行为给予重拳打击。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械(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构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所有者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实施定金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资金超过20万元的,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资金超过100万元的,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根据朋友的要求操作,有构成违法经营罪的嫌疑,情节严重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违法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以违法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或没收财产。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以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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