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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们实行的是登记制,即著作权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著作权登记只是为人后续维权方便而矣。因此,该著作权未生效,但该著作权已属于原始创作人,因此,如你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且支付一定的费用才可使用,否则即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对你的信任表示感谢!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不构成侵权。原因如下: 1、你制作的电视系列片只是为了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变化这个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规定,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2、你所使用的他人作品主要是通过道具电视机所放映出来,并没有直接剪辑使用他人作品。并且你所在现的并不是单独的作品画面,而是在现观众们在不同时代欣赏电视作品的情景,所以不是播放他人的录象制品。 3、《著作权法》第46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并不包含有你制作电视系列片的行为,根据法理原则,你的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只要你在你的作品中没有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你的行为是不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你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所以可以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他人支付报酬。
微信群里发送、传播“不良”视频,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有权处以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将被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在微信群里发送、传播不良视频,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能被处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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