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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债务如何承担:主要内容,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责任形式的合伙企业,其特殊性源于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仅在总则中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即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是合伙的定义:《民法典》相关条款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侧重于体现人合性,即人与人之间的组合,以“感情”为基础,前提是合伙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合把子”、“信得过”。强调的是一个整体性,不可分割性。 二是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这里合伙债务,是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合伙的全部财产在偿还债务后,仍然欠的债。对于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有可能“祸及”个人其他财产,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平等分配该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简单地说,对外“无限连带”;对内“按出资比例或协议”。 三是对于退伙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基于前面分析,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是无限追及无限连带的,故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具体最终责任承担,得依退伙协议,因为退伙时一般会达成退伙协议这类,对合伙期间的有关经营问题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一个界定和处理。如果退伙时达成协议退伙人不再其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依据民法“约定大于法定”原则,此约定对于合伙人之间有效,但对于债权人无效,因为债权人没有参与这个约定,无需遵守;但如果因债权人主张债权而导致退伙人承担了责任,退伙人可以依退伙时达成的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没有协议,应按出资比例或者原合伙协议承担。
个人合伙的债务,如果成立了合伙企业,则应当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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