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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劳动争议仲裁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为职工个人)可以向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其他有...
一般来说,残疾人、生活津贴等弱势群体可以获得,普通人员不能获得援助,只能自己支付律师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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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条件和必要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案件。根据《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定金规定的仲裁时效,由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索要权利救助,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重新计算。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当事人无法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内申请仲裁时,仲裁时效中止。终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继续计算。劳动关系生存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结束的,必须从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交。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事务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申请人益关系的仲裁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分管辖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相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通知申请人补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天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认为不符合通知申请人的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受理,说明理由。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前的准备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清除事实,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一人独自进行。②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调查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仲裁庭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的申请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调查或鉴定的问题,应当向法定部门提交,如果没有法定部门,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人应在受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无法完成的,应在要求期限内通知委托人仲裁委员会。④制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制定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在开庭前5天,必须书面通知开庭日期、场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则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庭,或者未经仲裁法庭同意中途退出法庭,则可以缺席判决。②首先调停。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调停,不能调停的,应立即仲裁。调停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停书,调停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由仲裁员签字,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送达当事人。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者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的,当事人拒绝接受调停书的,仲裁庭必须立即仲裁。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 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请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 ,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 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④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字,也可以不签字。仲裁法庭裁决的,应当在裁决制定之日起7天内发出裁决书的定期另行裁决的,法庭应当发出裁决书。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天。如果逾期未做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援助是扶贫、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策略,全面打造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一般来说,残疾人、低保人等弱势群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普通人不能得到援助,只能自己委托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通常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员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济的案件。 7、申请人提供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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