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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二)委托代理人;(三)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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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信访人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按照保障信访渠道畅通、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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