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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是确定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契约。主要包括: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建设单位提供的各...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顺序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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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指从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栋数、结构、层数、面积、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批准文号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及进场期限;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奖励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我们可以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分包范围,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在工程分包常识中:根据第二十四条,我们可以知道建筑工程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和发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项目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应当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一个或多个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但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应当完成的建设工程分包给几个承包人。二、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合同,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商采购的,发包商不得指定承包商购买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或者指定厂家和供应商。就工程分包常识而言,发包人不能指定工程承包人进行采购。三、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禁止建筑企业超出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承包项目。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承包工程的单位只能在自己依法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不得超过资质。工程分包常识中《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施工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主体施工必须自行完成。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违法分包。因此,定义主体结构的内容与总承包商可以分包的工程范围有关。总承包商分包主体结构范围内的项目,即使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也是违法分包。在工程分包常识中,也就是说,总承包商分包主体结构是违法的。
工程承包合同是确定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契约。主要包括: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提交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的时间和设备、材料供应合同的副本;工程进度和工程竣工的具体时间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工程质量要求,采用合理化建议节约的资金分配、设计变更手续、权限、竣工验收、完成合同的奖励和违反合同的处罚等规定。 按国际惯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应包括中标单位的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招标单位接受投标函(即中标通知书),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切往来函电、传真,以及设计变更记录等全部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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