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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职工个人不缴纳。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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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职工个人不缴纳。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来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余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待遇,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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