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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错误,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
因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一般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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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一般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错误补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乙方属于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的过度申请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2、对于乙方超过诉讼请求范围的保全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乙方给予赔偿;3、对于保全错误的(乙方的利益为一千万,诉讼请求请求五千万,四千万的保全请求是错误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也应该赔偿。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您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即《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与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财产保全错误应当立即执行。如果被申请方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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