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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工作、居住、通行以及从事生产作业、经商、旅游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过国界,应及时报告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防部门。禁止收留、藏匿、安置非法越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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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治区边境地区工作、居住、通行以及从事生产作业、经商、旅游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堆砌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的设施。为保持国界线清晰而进行的各种作业,必须遵守与邻国达成的条约、协议或者协定;如果无条约、协议或者协定,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一)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边防部队检查的;(二)在距国界线50米内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的;(三)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境不及时报告的;(四)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漂流物品不报告擅自处理的;(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不及时扑救又不报告的;(六)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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