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夫妻协议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手续简化,但应注意以下问题:1。协议离婚程序分为申请、审查...
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没有争议,在达成离婚协议之后双方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民政部分受理之后认为夫妻关系却已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协议也是一种合同,所以婚内夫妻协议必须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等。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满足以下要件的协议才会有效: 1、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要求了约定的形式,即口头无效。 2、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连婚姻关系都不存在,又何从谈起婚内财产协议呢? 3、由于婚内财产协议类似合同,所以需要具备合同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签订协议时,一方不得欺诈、胁迫另外一方签字。 4、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5、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对婚内财产约定,并没有给逃避债务提供
核心提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如果一方有不忠的行为,须给对方赔偿20万元。 案情: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如果一方有不忠的行为,须给对方赔偿20万元。后丈夫有不检点行为被妻子发现,妻子起诉离婚要求丈夫按协议赔偿20万元。 对于该协议是否有效,现阶段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效。理由是意思自治,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法定的义务,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理由是《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忠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之列;夫妻间忠实义务属于法律倡导性规定,司法不救济。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才能在离婚诉讼是提前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对忠诚协议予以认可的话,实质上是在夫妻感情与金钱之间建立有偿关系,即一方用金钱买到了不忠的机会,另一方则通过金钱弥补了感情的失落。 笔者认为,该协议是有效的。《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涉及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不能因为该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而否认协议的效力。相类似的情形是夫妻间在离婚时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夫妻之间对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也涉及身份关系,按照《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应适用其他法律,只要夫妻签订的抚养子女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对该子女抚养协议的效力是予以认可的。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也没有违反《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其协议应当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从字面上理解“夫妻间应相互忠诚”,主要是指感情上的忠诚,即不和第三者有不正当的关系。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是相一致的,即夫妻间忠实义务并不仅仅是法律倡导性规定,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夫妻间忠诚协议的适用是在离婚诉讼时,夫妻间忠诚协议只是夫妻双方之间的约束性条款,可以看做是附条件成就的条款,即夫妻一方只要不出现不忠的行为,该条款是没有效力,这并不是在感情与金钱间建立关系。并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这也间接地表明最高院对夫妻间“忠诚协议”效力的态度。同时笔者认为尽管夫妻间忠诚协议是有效的,但对于违约金的问题应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予以调整。因为对于夫妻间一方出现不忠行为,主要是涉及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根据该解释的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相关情形予以确定,即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的违约金问题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定。
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可以提出离婚的。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解释(二)》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当然,也不是完全排斥这些未明确写出事项的适用,只是对这几方面的内容,在适用的时候必须严格限制。个案中如果确实属于应该适用这些规定的,可以依据《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6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