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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告知全体业主,并通...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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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后,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不履行委员职责;(二)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三)侵害业主共同利益;(四)不履行业主义务;(五)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六)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履行职责;(七)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停放车辆收取道路、场地占用费和服务管理费的,参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场收费指导价执行。道路、场地占用费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对停放车辆有保管等专项服务要求的,由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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