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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
1.不是。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中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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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对什么情况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职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①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②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③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④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况一般是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1、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4、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5、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3、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4、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5、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保障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6、指导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职责。 市和县级市、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业务上受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聘任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1、依法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3、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对用人单位不能立即提供的,可以下达劳动保障巡察询问通知书; 4、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劳动保障监察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保守在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员保密。 (三)劳动保障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 3、招用职工的情况; 4、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5、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7、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9、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11、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矿山安全、职业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劳动监察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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