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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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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立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规定得较为笼统。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至于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样的人作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该法未作规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有:一是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是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甲是股东,有权做出解散决定。2、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3、1500万债务由独资企业承担,不足的部分由甲承担,因为他是投资人。4、有抵押或者优先权的债权在抵押或者优先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他债权平等受偿。5、甲如果有证据证明乙恶意损害企业利益,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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