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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就学,不得拒绝。各类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应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应当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卫生、财政、、民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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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一)拒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或者在国家规定以外限制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的;(二)擅自辞退残疾职工的;(三)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四)拒不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度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给予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者人的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者居家安养范围。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凭残疾人证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优先核发证照,优先解决经营场地,并按规定减免各种收费;税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减免税的规定;金融部门在信贷方面应当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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