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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不动产以物抵债裁定书 (____)____执____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
你问的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范本是: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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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范本) ______(债务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财产抵偿所欠——银行_______(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债务,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下列条款。 第一条抵债财产 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抵偿债务: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 第二条声明和保证 甲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一)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甲方享有所有权或者合法的处分权; (二)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上,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用益物权等权利负担; (三)对于抵债财产的上述产权归属和权利负担问题,甲方目前没有卷入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异议; (四)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甲方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 (五)本项以物抵债已征得甲方董事会同意(按甲方章程无须征得甲方董事会同意的,本款可删除); (六)本项以物抵债已由甲方报请主管部门和有关政府机关批准; (七)抵债财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如下述,此外不存在任何缺陷: 第三条抵债金额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共折价人民币__元,扣除其中10%的折价款作为日后变现费用后,其余90%的折价款作为抵债金额用于抵偿银行债权。 本协议第一条所列抵债财产折价用于抵偿以下债务: 1.2.3.第四条财产交付 甲方最迟必须在____年__月__日之前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抵债财产以及相关的产权证书交付乙方。 抵债财产的交付方式为: 第五条登记 在财产交付后____日内,甲方须应乙方要求办妥必要的登记手续。 第六条费用 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及时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抵债财产和相关证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逾期交付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二)甲方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须办理登记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三)抵债财产被第三人追诉的,乙方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费用,或者扣减相当于该费用数额的抵债金额。 (四)甲方欠缴的基于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五)甲方应及时支付因抵债财产过户和登记所需交纳的各项费用;乙方垫付的,有权向甲方追索,或者扣减相当于垫付金额的抵债金额。 (六)因甲方未说明的抵债财产的缺陷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或者扣减相当于损失数额的抵债金额。 (七)出现上述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以物抵债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生效 〔选择一(适用于须报上级行批准情形)〕本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经乙方上级行正式批准同意后生效。 〔选择二(适用于不需报上级行批准情形)〕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 银行分行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有权签字人:或有权签字人: 时间:时间: 地点:地点:
(××××)……执……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写明以物抵债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非经拍卖程序以物抵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作价……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写明债务内容)。(执行标的为动产的,写明:)……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执行标的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写明:)……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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