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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在法律上是必须达到两年以上而且双方是因为感情不和相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如果是因为工作去外地学习或者看病是不算分居...
1.婚姻关系不随分居时间长短而自动解除,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并不能因为分局而自动解除婚姻,如果可以协商达成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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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以上不可以算自动离婚。我国法律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离婚只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即使分居满两年,也不是自动视为离婚,协议离婚的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起诉离婚的要通过法院起诉,判决离婚生效后才是正式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
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徒具形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人民法院离婚的,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当事人离婚。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曾对是否规定该项内容,以及对分居年限的长短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赞成这一规定,认为它反映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情况,理当作为离婚理由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只是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离婚只有两个途径: 1.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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