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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沉重的问题,我认为赡养老人不仅仅是子女的问题,也有国家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但现实中社会保险并不发达,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享受保险的老年人恐怕不多,有的子女确实生活困难,赡养能力不足,把赡养老人的义务一味推给子女明显的加重了子女的负担。最理想的方法是依据宪法建立社会保险,从根本上改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如果一味的把赡养父母的义务推给子女,让老人依靠子女生活,不仅不能减少计划生育中的困难,还会造成子富父贵,子贫父贱的情况,甚至独生子女也丧失劳动能力后,老人无所依靠的现象。所以,最好的方法不是如何处罚“不孝之子”的问题,而是如何推动落实宪法第45条的问题,只有那样才能更好的帮助老年人安度晚年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老人有退休金的是由其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赡养。赡养是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的行为。赡养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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